保障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8.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9.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特别提示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住房面积计算标准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收据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加分摊共用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由社区居委会实地勘丈,街道办事处核实。
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将自有房屋出租,造成无房居住的,按原房面积计算;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住房;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将原自有住房出售,造成现无房居住的,但可提供买卖合同和成交时缴纳契税发票的,满3年后,不计原有住房面积。 离异后造成无房居住的,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房屋产权分割的,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满1年后,不计原房面积;涉及房屋产权分割的,按产权分割比例确定住房面积。
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3、其他收入。
注: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家庭及人口、申请地、居住地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在同一户籍内(就学、服兵役、服刑情况除外);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未婚人士,年满30周岁以上,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5、对同一户籍下非婚姻组成关系的其它成员要求与婚姻组成关系成员共同申请的,须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申请承诺、授权书》上签字,按手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须在其签字前告之共同申请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结果,并签章确认。
6、申请家庭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登记住址必须为同一地址,且实际居住住址也必须为同一住址。
7、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暂时挂靠以及其他空挂户口的,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申请流程
申请审核 |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人员信息登记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 入户调查 协调调查 组织评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初审,并公示7天。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经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证》(以下简称《住房保障证》),若发现审核有误或确定的保障方式不当的,退回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审定。 |
配售管理 |
1、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房源的地点、数量,并实施摇号配售工作。 2、摇号配租全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www.wlmqzfbz.com(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网)、房产大巴扎网、乌鲁木齐市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按摇号顺序选房并确认后,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其发放《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 4、实物配售家庭凭《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5、实物配售的家庭,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购经济适用住房。 |
轮候管理 |
经济适用住房实施轮候制,轮候期间,按取得保障资格所在年度确定优先摇号顺序,每户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在前两次参与摇号过程中,实行顺位摇号。每户家庭最长轮候期为5年,5年内仍未选房认购的,须重新申请保障资格。 |
出售管理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3、自购房之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4、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5、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后期管理 |
1、对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收入发生变化,未超出保障标准20%的,仍视为符合条件。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保障标准20%以上的,须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由政府进行回购。 2、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的; (2)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超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4)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的; (6)在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